国家税务总局 财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 产品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财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 时间: 2024-02-04 05:24:54 |   作者: 收银纸

  • 详细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行为,履行《财务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据办理规则的告诉》(财综字[98]104号)和《财务部关于国税局体系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收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便利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办理,咱们规划了国家税务局体系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务收据(以下简称:财务收据),由财务部共同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运用财务收据,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财务收据依据现行“两费”收缴所运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规划,分为《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收入交还书》和《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收据,收据联及收入交还书的收账告诉联套印财务部的‘‘财务收据监制章”,边缘尺度共同为13cm×19cm(此尺度不包括滚筒式核算机票的孔边尺度)。

  依据现在国家税务局体系的实践运用状况,《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收入交还书》三类收据均设置手艺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一)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运用该凭据。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撤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据(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据)交款单位(人)的付出凭据,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撤退底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据(白纸紫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据。

  (三)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收入交还书: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请求交还预交款余额的,或许交款单位(人)产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交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据。

  第五联:(付账告诉)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据(白纸紫油墨)。

  (四)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交款单位(人)选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法交纳“两费”时,以及税务机关经过税收电子联网交税体系收取“两费”时,开具该凭据。该凭据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经过税收电子联网交税体系收取“两费”的,税务机关能够只打印该凭据第二联给交款单位(人)做交费凭据。

  (一)“预算科目”栏:“称号”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相应依照年度政府预算出入科目填写科目编码。

  (三)“项目”栏:可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填列,也能够按发票详细品种别离填列。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汇总填列。

  (四)“单价”栏: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品种与“项目”栏对应分行填写单价。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不填。

  (五)“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品种分行填写实购数量,收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交还书的“退库性质”栏:按误收退库、结算退库等性质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单位(人)”以及“原‘两费’收取项目称号”栏的填写要与原入库凭据填写共同。

  (八)《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应加盖纳税专用章,《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收入交还书》应加盖退库专用章。

  财务收据视同税收票证办理,其保管、运用、结报、缴销、报废、停用、盘点、丢失处理、核算、审阅、查看及相关职责处分履行《税收票证办理办法》及《财务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据办理规则的告诉》(财综字[19983104号)。其间《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办理,并紧密核销手续。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收入交还书”、“9.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0.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务收据的用存状况,按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启用财务收据后,“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办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税务机关的会统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体系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告诉》(国税发[2001]58号)有关要求处理。

  每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向财务部收费收据监管中心报送下年度财务收据需用方案(详细格局详见附件一),一起按国家相关部分核定的价格将收据款汇往财务部收费收据监管中心,发运费用按实践产生金额与发货单位另行结算。有关印制费用规范详见附件二。

  税务机关付出的财务收据印制和发运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用票单位的费用结算方法,由各地自定。

  财务部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年度需用方案,印制“两费”财务收据,并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收据一次分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财务收据后填制发放回执(详细格局详见附件三),一份留存作入库记账凭据,一份盖章撤退财务部收费收据监管中心。

  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到本告诉后,应及时修正开票软件,归纳征管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修正,保证准时启用财务收据。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邮局4511信箱100045或财务部归纳司收据中心100820

  阐明:本请求表一式二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填制后,一份留存,一份交财务部收费收据监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