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告诉你!清明节有关的特殊货物物品清关攻略!
  • 产品名称:一文告诉你!清明节有关的特殊货物物品清关攻略!
  • 时间: 2024-01-24 18:18:50 |   作者: 复印纸

  • 详细介绍

  清明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海内外华侨华人,节日前后常常会携带清明用品返乡祭拜,或者寄递“烧纸”“经书”“鲜花”等物品进出境寄托哀思。现在,让我们共同来看看,这些物品进出境一定要遵守的海关规定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规定,进出境运输、携带、邮寄烧纸、冥币、经书、经文CD等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均需要接受海关监管。

  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

  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的,海关按照《监管办法》有关进出境印刷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海关按照《监管办法》有关进出境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注意:禁止进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一律禁止出境。除此以外,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也禁止出境。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是指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并且有着非常明显传播特征,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注:不一样的种类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自用合理数量标准及相关规定详见《监管办法》

  《监管办法》第七条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以下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第十条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务。

  其他单位或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委托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世人或多或少都有乡土情结,魂归故里往往成为逝者的夙愿,尤其是对海外游子来说,叶落归根更显得很重要。那么,尸体、骸骨入出境手续该怎么办理呢?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外运进或者由境内运出的尸体、骸骨,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尸体骸骨入境前申报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4号)

  (一)尸体、骸骨入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根据相关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2.死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或者使领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或者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诊断书;

  (二)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原则上应当从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尸体、骸骨出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示的死亡鉴定书或者其他相应的公证材料;

  4.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三)需要从异地口岸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殓地所在地海关申请检疫查验,检疫检查验证合格的,海关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运送尸体、骸骨出境时,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

  (四)在入出境或者过境途中发生人员死亡,需要运送尸体入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尸体、骸骨托运人/代理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入“卫生检疫”模块选择“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功能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我要办事”选择地区,进入各地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货物申报”模块的“货物申报”功能,按要求网上填写申报单。

  2.申报提交后,尸体、骸骨托运人/代理人按申报的入出境时间运送尸体、骸骨到达口岸现场入出境。

  3.海关按相关规定进行查验。查验不符合放行要求的,通知托运人或代理人进一步处置,不予放行;检查验证合格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放行。

  在我国文化中,菊花因其凌霜而放、西风不落的傲骨和其“此花开尽更无花”的气度,被赋予了坚贞不屈的高洁情操,所以清明节大家常用鲜切菊花扫墓寄托了对逝者的思念。那么如果出口菊花等鲜切花的话,检验检疫手续该怎么办理呢?

  一、从事出境鲜切花、切叶(枝)生产、加工、存放的企业、单位和加工厂应取得海关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种植基地应接受海关疫情调查与监测,及时报告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病虫害的发生情况。

  三、用于出口的鲜切花、切叶(枝)必须来自于注册登记合格的生产基地,海关对花卉采收后的加工、包装、存放过程实施监管。

  加工后的成品鲜切花、切叶(枝)不得有烂花、烂叶、茎腐、病斑等情况,不得携带活体昆虫;应使用包装纸包扎,且包装箱内不得带有活虫、泥土和草秆、木屑等杂质;要与其它的花卉分开存放,并要求挂牌标明采收时间、加工完毕时间、入库时间和数量、重量等,储存温度控制在4~6℃之间,并有记录。

  四、如输入国家和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安全卫生项目检验测试标准,或者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及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符合要求。

  五、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不合格的,可以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无有效方法处理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个人禁止携带、寄递进境鲜切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