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写纸书写的借单 效能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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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张某向我告贷10万元,给我出具了一张告贷10万元的借单,但该借单是复写件,一式两份,张某签名,我保存一份。告贷到期后,张某一向不偿还告贷。2008年6月,我拿10万元借单的复写件到法院申述张某,索要告贷。一审法院确定,我所持有的借单是复写件,没有原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的规则,不得独自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判定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的判定对吗?

  答:众所周知,复写是通过前言复写纸书写,一次能够写出若干份。复写件尽管不能等同于原件,但因复写件系通过前言复写纸而构成,是与原件同步完结的,归于原始依据。在没有相反依据的情况下,复写件借单应被确定。这儿需求指出的是,复写件的借单不论存在几份,在依法确定了其间一份的效能之后,其他的就天然失掉效能。依据你的陈说,一审法院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是没有道理的,你能够对一审判定提起上诉,然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