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工价:前40年政府定 1992年企业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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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11-29 13:44:40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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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包装网讯】在计划经济时代,书刊印刷工价均由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标准,出版单位与印刷厂均照此计价,别无他议。北京地区制订的印刷工价为在京的中央级各大出版社所接受,受到各地印刷厂的重视,各省市也常参照北京工价来修订本地区工价,因此在北京订的印刷工价影响较大。从年北京印刷协会参与修订了北京地区一次印刷工价,此后印刷工价标准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政府通过不断修订印刷工价来调整出版、印刷、发行三者间的利益分配,使之尽可能趋于合理。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里,印刷工价标准的制定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保护和促进了印刷行业的发展。今期本刊邀请了北京印刷协会副秘书长张仲先生接受访问,回顾一下印刷工价标准制订与修改的历史。

  1950年10月28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了《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根据指示精神,出版总署发布了将原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分别改组为人民出版社、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新华书店总店等三个独立机构,直属出版总署,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主管直属各新华印刷厂。1951年5月,出版总署将总管理处改组为印刷管理局,主管全国书刊印刷事业。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制订并颁布了一个《京津区工价单》,宣布从1951年6月1日起实行。这个《工价单》是为京津两地新华印刷厂制定的,但公布之后北京及全国各地国营和较大的私营印刷厂都自动参照执行。这是新个印刷工价单,也是此后北京历次修订工价的基础。本工价单公布时,新中国刚成立,还处在经济恢复时期,北京地区大的印刷厂很少,多数私营小企业又不便实行。全国情况亦如此。

  继1951年6月出版总署公布本印刷工价单后,到1996年北京地区先后进行了8次修订,加上本总计公布实行了9本工价单。其中,1956年的第二本,是由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修订并公布实行的。其余均为北京市印刷行业主管机构或由其与中央单位联合修订并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实行的。历次修订的的主要情况如下:

  由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修订,适用于北京各直属印刷厂。这次修订的《印刷工价单》分类细,内容更全面,计算更具体。它将书刊印刷价格分为7部分、34个价格表、380个价格。第二本出台正值“公私合营”高潮,一批大中型印刷厂相继建立,亟需统一工价,因此这是一本更具权威性、影响也更大的书刊印刷工价单。它的实行为北京地区书刊印刷工价纳入统一管理打下了基础。其负面影响是胶印等工价偏低,不尽合理,较长时期都未调整过来。

  1959年后中国经济遇到暂时困难,1961年出版系统制订“保本微利”方针降低图书成本,北京市文化局相应提出修订印刷工价。1961年底经过查定和测算,在1956年《工价单》的基础上修订出新的《北京市印刷业书刊工价计算办法》。《计算方式》较《工价单》价格总水平略有降低,计算方式也有所简化。这次修订本公布实行后不久“”开始,使低于1956年工价的这本计价单延续执行了16年,到1978年才重新作了修订。

  修订时确定的原则是:有涨有落,略有提高,有利于印刷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消除亏损产品。1978年的修订是对实行了22年的工价作低调调整,幅度很小。其工价水平只比1956年提高了3%,重点提高了书刊印刷及装订价格,消除了印刷亏损产品。在计算方式上也有较大改进,如将排字以行计算改为以面计算,将胶印四色与五、六色印刷价格区别开,有利于推广四色印刷等。

  出版系统长期存在利润分配不合理的矛盾,即出版社利润,书店次之,投资、占用职工最多的印刷业。1978年的工价调幅太低,缓解不了这一矛盾。为此,1981年下半年由中印公司和北京市出版事业管理局组成联合小组,对1978年的工价进行修订。当时确定的原则:一是提高印刷工价16%左右;二是解决工价中比价不合理的问题,重点提高排字、装订及短版活印刷工价;三是要有利于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这个修订本直到1984年7月才由北京市物价局批准实行。

  新工价执行不久,1984年11月物价局又批准了出版局将图书价上调70%的方案,更加大了出版系统内部利益分配不合理的矛盾。为此,中印公司所属企业于1985年初又提出了一个提高印刷工价的新工价单,出版局同意在直属厂、社中实行。

  1987年8月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印刷专业委员会书刊分会,提出了一份《书刊印刷工价不合理的问题亟待解决》的印刷工价调查报告。该报告对1988年l1月由市物价局批准的、中国印刷公司和北京市印刷工业总公司联合修订的北京地区印刷工价的执行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这次修订,印刷工价总水平比1984年提高了25%左右,计算方式也更简便。如装订收费,将过去以令计算改为以本(册)计算,简便易行。

  1991年l月,北京市印刷工业总公司向市物价局提交了一份《关于修订北京地区印刷产品工价计算办法的请示》。7月,北京市物价局与北京市印刷工业总公司,联合印发了一个《关于执行新北京地区印刷产品工价计算办法的通知》,要求“凡在北京地区印刷企业(不含报纸、商标印刷项目)、装订厂、排版厂均按新工价计算办法执行”。1992年11月17日,北京市物价局印发了一个《关于放开印刷新产品工价的通知》。以此文件公布实行为准,以前修订的工价为政府定价,是指令性价格,对出版社和企业均有约束力;此后由协会组织修订的工价为指导性价格,无约束力。

  1992年下半年,不仅印刷工价定价权放到了印刷企业,全国除少数品种外大多数商品的价值均已放开,物价总体水平一度有较动。印刷业对此很不适应,虽然政府给了自主定价权,但由于多年来习惯于执行统一价格,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按1991年订的工价标准收费,导致利润年年在下降。面对这种形势,多数企业都希望业务主管部门和协会制订一个统一标准。因此1994年4月由北京印刷集团总公司、北京印刷技术协会、北京地区国营书刊印刷厂厂际联谊会联合修订了这个指导价格。

  “鉴于近两年来,印刷企业成本上升幅度较大,多数书刊印刷企业面临亏损经营。为增加企业活力,促进印刷业的发展,有必要加强行业对印刷工价的协调与管理。”为此,1996年6月由北京印刷集团总公司、北京印刷协会联合对北京印刷工价进行了部分修订和调整。

  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印刷工价已彻底放开,物价局不再负责统一工价。工价完全由市场去调节,出版单位与书刊印刷企业之间在结算印制加工费时已采取双边协商的方式。张先生表示,工价尽管放开了,但社会上还是存在一个普遍认同的平均价格的。现在,不少企业仍将94年的工价修订本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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