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产品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时间: 2023-12-11 16:22:48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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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复印、打印(以下简称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第五条修改为“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复印设备,除承担相互间协作业务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对外经营复印业务。不得印制本办法第四条三至五项所列之印件。”

  (1987年6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复印业的管理,保障复印业的合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利用复印业传播不健康读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复印、打印(以下简称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一)有健全的安全制度、废次复印件销毁和保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复印件样品;

  (二)建立健全承印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承接业务。承印单位委印印件时,应详细登记公司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委印件名称、印刷份数;承印个人印件时,应登记委印人姓名、住址、委印件名称和印制份数;

  (四)所有从业人员一定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准非法交易印件;发现委印人有利用印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现象,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复印设备,除承担相互间协作业务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对外经营复印业务。不得印制本办法第四条三至五项所列之印件。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复印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违法来得到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