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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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07-27 04:14:25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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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业处理法令》现已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处理,保护印刷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拟定本法令。

  法令所称出书物,包含报纸、期刊、书本、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法令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含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法令所称印刷运营活动,包含运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制止印刷含有反抗、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制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书行政部分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担任出书处理的行政部分(以下简称出书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及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有关的印刷业监督处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运营者应当树立、健全承印验证准则、承印挂号准则、印刷品保管准则、印刷品交给准则、印刷活动残次品毁掉准则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书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分拟定。

  印刷业运营者在印刷运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分或许出书行政部分陈述。

  第六条印刷职业的社会集体依照其规章,在出书行政部分的指导下,实施自律处理。

  第七条国家实施印刷运营答应准则。未依照本法令规则获得印刷运营答应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运营活动。

  (三)有习惯事务范围需求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出产运营条件;

  批阅树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则外,还应当契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树立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提出请求;其间,树立专门从事手刺印刷的企业,应当向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提出请求。请求人经审阅赞同的,获得印刷运营答应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持印刷运营答应证向公安部分提出请求,经核准,获得特种职业答应证后,持印刷运营答应证、特种职业答应证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请求挂号注册,获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第十条出书行政部分受理树立从事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请求,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赞同或许不赞同的决议。赞同树立请求的,应当发给印刷运营答应证;不赞同树立请求的,应当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印刷业运营者请求兼营或许改变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许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或许吞并其他印刷业运营者,或许因吞并、分立而树立新的印刷业运营者,应当依照本法令第九条的规则处理手续。

  印刷业运营者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居处或许运营场所等首要挂号事项,或许中止印刷运营活动,应当向原处理挂号的公安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改变挂号、刊出挂号,并报原赞同树立的出书行政部分存案。

  第十二条国家答应树立中外合资运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运营印刷企业,答应树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书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拟定。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树立印刷厂(所),有必要向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处理挂号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公安部分存案;单位内部树立的印刷厂(所)印刷触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分处理挂号手续。

  单位内部树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运营活动;从事印刷运营活动的,有必要依照本章的规则处理手续。

  第十四条国家鼓舞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表现国内外新的优异文明效果的出书物,注重印刷传统文明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第十五条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制止出书的出书物和非出书单位出书的出书物。

  第十六条印刷出书物的,托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签定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受出书单位托付印刷图书、期刊的,有必要验证并收存出书单位盖章的印刷托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书单位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存案;印刷企业承受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书单位的托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托付书还有必要事先报印刷企业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存案。印刷托付书由国务院出书行政部分规则一致格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一致印制。

  印刷企业承受出书单位托付印刷报纸的,有必要验证报纸出书答应证;承受出书单位的托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有必要验证主管的出书行政部分赞同出书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内部材料性出书物的,有必要验证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材料性出书物的,有必要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理部分的赞同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核发的准印证。

  出书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材料性出书物或许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材料性出书物的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逾期不作出决议的,视为赞同印刷。

  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境外的出书物的,有必要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赞同;印刷的境外出书物有必要悉数运送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发出。

  第二十条托付印刷单位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在托付印刷的出书物上刊载出书单位的称号、地址,书号、刊号或许版号,出书日期或许刊期,承受托付印刷出书物的企业的实在称号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结出书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受托付印刷的出书物样本备检。

  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书物,不得出售、私行加印或许承受第三人托付加印受托付印刷的出书物,不得将承受托付印刷的出书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不得征订、出售出书物,不得冒充或许盗用别人名义印刷、出售出书物。

  第二十三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冒充、假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简单对顾客发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条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地点地县级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对托付人供给的注册商标图样;承受注册商标被答应运用人托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对的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检验。

  第二十五条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托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许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承受广告运营者的托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运营资历证明。

  第二十六条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制品、半制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悉数交给托付印刷单位或许个人,不得私行留存。

  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有必要事先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存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有必要悉数运送出境,不得在境内出售。

  第二十八条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材料、图表等,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印刷公告、公告、严重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转运用的票证的,托付印刷单位有必要出具主管部分的证明,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印刷企业地点地公安部分处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业有必要验证主管部分的证明和公安部分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分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分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检验;而且不得再托付别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机关、集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运用的有价票证或许无价票证,或许印刷有单位称号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许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托付印刷单位有必要出具托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有必要验证托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存样本、样张;确因事务参阅需求保存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托付印刷单位赞同,在所保存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掉。

  第三十条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宗教用品的,有必要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理部分的赞同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逾期不作出决议的,视为赞同印刷。

  第三十一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材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公告、公告、严重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转运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集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运用的有价或许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称号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许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条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有必要事先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存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有必要悉数运送出境,不得在境内出售。

  第三十三条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别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出售、私行加印或许承受第三人托付加印托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托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行树立印刷企业或许私行从事印刷运营活动的,由公安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根据法定职权予以撤销,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树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法令第二章的规则处理手续,从事印刷运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第三十五条印刷业运营者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获得出书行政部分的答应,私行兼营或许改变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许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或许私行吞并其他印刷业运营者的;

  (二)因吞并、分立而树立新的印刷业运营者,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处理手续的;

  第三十六条印刷业运营者印刷明知或许应知含有本法令第三条规则制止印刷内容的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许其他印刷品的,或许印刷国家明令制止出书的出书物或许非出书单位出书的出书物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公安部分根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公安部分根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

  (一)没有树立承印验证准则、承印挂号准则、印刷品保管准则、印刷品交给准则、印刷活动残次品毁掉准则等的;

  (二)在印刷运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分或许出书行政部分陈述的;

  (三)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居处或许运营场所等首要挂号事项,或许中止印刷运营活动,不向原赞同树立的出书行政部分存案的;

  单位内部树立印刷厂(所)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没有向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保密工作部分处理挂号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公安部分存案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保密工作部分、公安部分根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受别人托付印刷出书物,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验证印刷托付书、有关证明或许准印证,或许未将印刷托付书报出书行政部分存案的;

  (六)私行将出书单位托付印刷的出书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的;

  (七)未经赞同,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出书物的,或许未将印刷的境外出书物悉数运送出境的。

  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受托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验证、核对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许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复印件的;

  (二)承受托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验证托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许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许承受广告运营者的托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运营资历证明的;

  (四)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向出书行政部分存案的,或许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悉数运送出境的。

  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背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处理规则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给予正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给予正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托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的;

  (四)假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函、证件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公函、证件的,或许盗印别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承受托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向出书行政部分存案的,或许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悉数运送出境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分给予正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运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运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运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撤消特种职业答应证:

  (一)印刷公告、公告、严重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转运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分的证明和公安部分的准印证明的,或许再托付别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业,私行印刷公告、公告、严重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转运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运营者假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函、证件或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公函、证件的。

  印刷公告、公告、严重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转运用的票证,托付印刷单位没有获得主管部分证明的,或许没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印刷企业地点地公安部分处理准印手续的,或许未在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分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印刷业运营者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答应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私行留存托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制品、半制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私行保存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许在所保存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第四十三条印刷业运营者被处以撤消答应证行政处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逾期未处理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印刷企业被处以撤消答应证行政处分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自答应证被撤消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撤消答应证行政处分的,自答应证被撤消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运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实施罚款的行政处分,应当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实施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收缴的罚款有必要悉数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出书行政部分、公安部分、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行赞同不契合树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许不实行监督责任,或许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办,形成严重后果的,对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许免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法令实施前现已依法树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180日内,到出书行政部分换领《印刷运营答应证》。

  根据本法令发放答应证,除依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7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处理法令》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