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产品名称: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 2024-03-22 03:51:35 |   作者: 复印纸

  • 详细介绍

  现将《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优化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文件确定。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必然的联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可以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属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的权力,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适用本办法。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审批。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上的约束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础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的,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被审批人真实的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整改后仍不合乎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能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五)单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可以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3.电影放映设备清单、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电影放映设备检验测试报告复印件一份;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申请人真实的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乎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已通过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行政审批告知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

  8.可以设立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港、澳资本可以全资;

  3.境外投资资金的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6.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应在递交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7.电影放映设备清单、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电影放映设备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诚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很好的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础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5.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非必要,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需提供);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3. 以下材料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生产经营条件(其中排版、制版、装订企业要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要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五)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场所为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复印件一份;

  4.企业购置主要印刷设备的发票或发票照片复印件或设备转让合同复印件(发票或合同上应加盖企业公章)一份;

  6.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五项管理制度(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一份;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申请人真实的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乎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已通过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行政审批告知如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66号)第二十七条;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诚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很好的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础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行政审批告知如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66号)第二十七条;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乎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诚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已通过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很好的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础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丽文广新〔2018〕109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cebx